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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同价 权利同等
[发布日期: 2009-11-1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15

                                                                                      进城务工夫妇车祸中双亡,按城镇标准获赔90万

  一对在宁务工多年的夫妇,在车祸中双亡。保险公司认为按安徽农村收入的标准认定死亡赔偿金,但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死者夫妇是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长期居住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复原人生活费。目前,一审法院采纳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意见,一审判决死者家属获赔90万元。13岁的安徽农村孤儿,感激涕零,送来锦旗。

                                  离奇车祸

  2009年5月19日晚上,孙某驾驶私家车经过205国道时,因疏于观察,车头追尾撞上一辆摩托车将正在等红灯的赵某夫妇撞飞,恰巧又有一辆安徽牌照的重型半挂车超载30%,制动不合格,驾驶员来不及刹车,将赵某夫妇撞死。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私家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重型半拖挂车司机负次要责任,死者赵某负次要责任。

 
                                  法援索赔


  赵某夫妇来自安徽农村,夫妇俩留下70岁多岁的父母和13岁的儿子。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与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及时指派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李宇明律师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帮助。援助律师经过调查取证了解到,半拖挂司机戎某受雇于车主张某,车辆由张某挂靠于马鞍山市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案情查明后,援助律师帮助死者家属将孙某、拖车司机戎某和车主,以及恒大物流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院,诉请判令数个被告赔偿死亡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102万元。

                                  生命同价

  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是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来计算确定的,城镇居民依据的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农民则依据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数据均来自政府统计部门,二者差距超过一倍。这是近年来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其中最有争议的是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的身份到底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本案中,赵某夫妇常年在雨花台区板桥菜场从事个体经营,应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一审法官采纳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意见,按城镇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2万元,其他被告赔偿67万元,赵某夫妇的孤儿总共获赔近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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